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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行署金融工作办公室就《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2020-11-19 11:06  点击量:915

2020年9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于2020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近日,兴安盟行署金融工作办公室主任曹警民,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请问《条例》出台的背景是什么,有什么重要意义?

曹警民:地方金融立法工作,是自治区深入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全国第五次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权责一致原则强化地方监管责任,全面落实“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的主动实践和重大举措。《条例》由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起草,作为自治区党委的重点改革任务,是自治区人大常委会2020年立法的重点审议项目,也是自治区政府的重点调度工作。

《条例》的出台实施,是自治区地方金融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一个里程碑,是认真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的具体措施,是用金融、办金融、管金融的制度基础,对依法推动全区地方金融高效能治理和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记者:《条例》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曹警民:一是明确地方金融组织具体范围。《条例》对中央已明确授权地方实施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等7类地方金融组织进行了逐项列举,同时,对国家层面尚未明确法律概念和业务范畴的其他各类组织作了概括性规定。既明确了现有地方金融组织的类型,也为将来的发展预留了空间。

二是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管工作体制机制。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地方金融监管和风险处置要求,建立统筹协调、有力高效的监管机制和权责一致、三级联管的监管体系,条例规定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并加强与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的协作。规定了自治区人民政府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盟市及旗县地方金融工作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

三是规范地方金融组织经营活动。为与国家层面已出台的相关行业监管政策保持一致、做好衔接,参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金融监管的普遍规则,结合地方金融监管实践经验,《条例》对地方金融组织的相关许可、备案等事项进行了规定,对地方金融组织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任职、履责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对地方金融组织从事金融活动应当遵守的规定和禁止从事的事项进行了规定。

四是完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措施。鉴于金融行业特殊性,《条例》对建立地方金融组织信息公示制度和分类监管制度、建立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信息平台、建立地方金融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管理制度、鼓励地方金融组织进行创新以及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工作机构可采取的具体监督措施等方面作出规定。同时规定对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金融创新实施监管。

五是加强地方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按照国家关于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相关要求,《条例》主要从风险管理流程和涉及的风险主体出发,规定了相应职责和措施。首先,《条例》体现了风险源头全覆盖,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特别是针对非法金融活动,明确了地方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的风险防范处置责任。其次,《条例》体现了风险防控过程全管理,通过事前监测预警、事中排查报告、事后妥善处置,加强地方人民政府与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各有关部门的协作与配合,建立机制完善、职责清晰、条块联动的工作体系。再次,针对群众普遍关注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高利放贷等非法金融活动作出禁止性规定。

六是促进地方金融发展。为充分体现引导地方金融高质量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立法目的,《条例》对建立健全地方金融发展引导机制、加强金融对外开放和区域协同发展、加强公共服务保障、建立金融人才培养长效机制、完善金融法治环境建设以及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和农牧民、农牧业、农村牧区经济发展的金融服务力度,推动普惠金融、科技金融、绿色金融发展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七是进一步严格法律责任。按照中央加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大幅提高违法成本的政策导向,参考国家相关行业监管规定,结合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地方金融监管实际需要,就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分别作出了具体处罚规定。

记者:针对《条例》的出台,盟金融办下一步工作重点有哪些?

曹警民:一是把加强宣传培训作为贯彻落实《条例》前过渡期内的当务之急。通过对《条例》基本内容和具体要求的全面宣传解读,有计划、分层次组织旗县市地方金融监管人员,就如何提升行政执法能力开展专题培训;组织行业协会、地方金融组织及地方金融机构,就如何提升规范经营能力和风险防控能力开展专题培训;与人民银行兴安中心支行、兴安银保监分局及各有关部门,就如何在地方金融监管、信息共享、风险处置等方面进一步完善议事协调机制,开展专题研究。同时,还将充分利用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条例》,通过发放宣传手册和现场讲解等方式面向地方金融组织及社会公众普及《条例》内容,营造良好法治氛围。

二是把完善监管体系作为贯彻落实《条例》的重点工作。一要建立完善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地方金融监管体系,进一步推动基层明确执法主体、加强人员配置,建设一支懂监管、会监管、敢监管、精监管的地方金融行政执法队伍,严格落实国家、自治区赋予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能职责和工作要求。二要认真领会《条例》精神,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规则和规范操作流程,逐一细化面向7类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实施细则,以及统计报告、信息公示等各项制度,提升地方金融监管的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水平。三要认真学习落实地方金融监管措施,加强现场检查、非现场监测、专项审计、监督管理评级等手段的运用,不断提升地方金融监管效能。

三是把引导地方金融健康规范发展作为贯彻落实《条例》的目标任务。一要结合做好“六稳”工作和“六保”任务,充分发挥政策引导激励作用,用好政金企的协调、对接,进一步完善对旗县市和金融机构业绩评价办法,通过金融服务评价、发布等手段,探索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补充资本金、深化地方金融改革的路径,加大对实体经济的金融支持力度。二要严格按照地方金融监管要求,综合运用监管谈话、窗口指导、警告通报、限期整改、罚没处罚等措施,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以及“失联”“空壳”企业的监管、处罚、清退力度,坚决打赢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守好地方金融风险底线。三要结合正在编制的“十四五”金融发展与改革规划,加大对地方金融健康规范发展的激励引导力度,鼓励地方金融组织按照国家、自治区及我盟的发展战略进行改革创新,提升地方金融组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